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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1-17 | 點閱數: 26
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請依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38
修正重點如下:現行第 5 點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78
一、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生效,擷取部分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另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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