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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3-07-25 | 點閱數: 272
重點摘要如下: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3-02-03 | 點閱數: 137
主旨:為利各校(園)差假管理,教育人員之加班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 112 年 1 月 1 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2 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學校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
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22-09-02 | 點閱數: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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