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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朝誠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5-02-06 | 點閱數: 79

佳興國小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修訂,條文如下,預計 114.2.11 校務會議討論

 

臺南市佳里區佳興國民小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1. 本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體教職員工應切實遵行。
  1. 本守則所稱雇主,係指學校負責人;本守則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本守則所稱工,係指受本單位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守則所稱工作者:指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1. 本校依法設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督導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 處室及附屬單位主管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執行事項。
  •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 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 現場作業人員之權責:
  • 作業前確實檢點、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依權責逕行處理並(或)報告上級主管。
  • 作業中應恪遵安全作業標準及本守則諸有關規定。
  • 應切實遵照規定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 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受僱時應繳交3個月內勞動部所認可之醫療機構一般體格檢查表,並應接受 定期健康檢查及遵守健康管理。

六、未具備合格操作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1. 現場工作所使用之各項機械、設備、器具等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並應每月切實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 馬達電源電動開關、切換開關、電源線等有無破損或漏電之情事。
  • 動力傳動帶、轉輪、飛輪、齒輪、轉軸等有無鬆弛、脫落等不正常運轉之情事。
  • 動力馬達運轉有無順暢、過熱或異聲現象之情事。
  1. 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1. 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概悉應依照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辦理。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結果,應詳加紀錄,並保3年。
  1. 一般車輛應定期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檢查之情事。
  1. 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單位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1.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 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 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1.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於高處、開口部分或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作業時,應確實佩戴所配發之安全帶,並遵守安全作業之程序。
  • 使用爬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必要時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應另派員於下方固定並協助作業。
  • 對於高處作業場所設置之欄杆、護圍、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報告。
  • 高處作業應由安全之上下設備或階梯上下,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1.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工作時嚴禁打赤腳或穿拖鞋涼鞋,以避免感電,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應確實監督制止。
  • 搬運物品或吊掛作業時,應避免接近電氣設備或高架輸配電線,若於其附近作業時,應向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現場主管或指派負責人報告,待其會同技術人員或台電公司以斷電或絕緣披覆並採適當之作業方法後,才可作業。
  • 禁止私自接通電氣設備,或拆卸漏電斷路器、接地設備、電氣開關、更換保險絲等使安全裝置無效之行為,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並應隨時監督制止。
  • 遇有電氣設備故障之狀況時,應向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由其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不得擅自進行檢修。
  • 工作者及人員應隨時注意,電氣機具之線、開關的護蓋或絕緣被覆是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生漏電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報告。
  • 前項作業中,單位主管、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主管及相關人員應在現場予以監督,並為必要之協助。
  1. 為防止堆置物件發生倒塌、崩塌或掉落,所有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應使用繩索捆綁、加置護網、設置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方式。
  • 除作業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准進入該場所內。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1. 所屬工作者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1. 經政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 所屬的員工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一切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1. 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 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 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 年齡未滿 40 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 如有特殊作業人員,應於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1. 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 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第七章  急救及搶救

  1. 有關各項急救措施規定如下:
  • 一般急救:
  • 在傷者未就醫或醫護人員未抵達前,應立即為傷者做適當之急救處置措施。
  • 無論實施任何急救處置措施,皆應使傷者保持平靜,並維持其體溫,以防休克。
  • 如傷者面部潮紅,應將其頭部抬高,反之應低些;如有嘔吐現象,則將頭部側向一邊。
  • 發現傷者休克時,除保持其體溫外,應將其腳部墊高二十至三十公分。
  • 發現傷者中暑,應迅速將其移至陰涼且通風良好處所,解開衣釦,並以濕毛巾擦拭其身體後,立即送醫急救。
  • 外傷出血急救:
  • 在施救前,應先行查看其傷口已否止血。
  • 使用經消毒過之紗布,敷蓋其傷口處。
  • 進行止血時,應確認出血之顏色,以便做適當之止血處理工作。
  • 觸電急救:
  • 應使用長形竹竿、木棒(棍)等將電源線等帶電物體,先行移開。
  • 應用口對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臟按摩之「CPR」予以施救。
  • 骨折急救:
  • 先於骨折處,以正確的附木、軟性墊物或其他適當之固定物等,加以固定。
  • 在受傷部位不致晃動之情形下,儘速送醫急救。
  • 呼吸停止急救:
  • 應將傷者頭部後仰,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 確認傷者呼吸是否停止。
  • 捏緊傷者鼻孔,對口激急吹氣二次,藉以確認其呼吸道是否阻塞。
  • 以每分鐘十二次之方式,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急救。、
  • 心臟停止急救:
  • 食、中指輕置於傷者頸動脈處,確認其脈搏是否消失。
  • 將傷者置於堅硬平坦之地面或長桌面上,儘速施以胸外心臟按摩術。

第八章   防護設施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1. 處室及附屬單位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平時應監督所屬人員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 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後應妥為清理、維護,並做妥善之保管。

第九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1. 遇有事故發生時,實施急救及搶救外,並應立即以最快之方式通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各有關人員。
  1.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情事之一時,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死亡災害時。
  • 同時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時。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1. 勞動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單位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以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即配合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統計,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雇主核定後實施。
  1. 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 校人員如有違反本守則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函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1. 非本雇用之工作者進入本工作,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一章、附則

  1. 本守則經本校相關人員員工代表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經勞動部佳里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之,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臺南市佳里區佳興國民小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會同訂定之員工簽名

時間:    年    月                                                                               地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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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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