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 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