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為5名,除校長、家長會代表各1人等2名為當然委員外,應選舉委員為3名。票選結果以得票數最多之前3名為委員,第4及第5高票為候補委員,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任期自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止。
二、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即 3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即 2 人)。
三、請各位同仁圈選 2人為教師評審委員,票選時間自 107 年 8 月 27 日上午 8 : 00 起至 107 年 8 月 30 日 16 : 00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