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9 年 8 月 14 日南市衛疾字第 1090133804B 號函辦理。
二、執行期間:自本府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施行日起至宣布終止日止。
三、請民眾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