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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怡萱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3-06-30 | 點閱數: 83

臺南市佳興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966264A 號函頒

112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0543987 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本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辦法實施)︰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學生違規行為,

         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本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亦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學

         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書面決定,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本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