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佳興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966264A 號函頒
112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0543987 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本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包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依本校榮譽制度辦法實施)︰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學生違規行為,
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本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亦應知會該生導師。並於學
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書面決定,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九、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本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