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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秀娥 - 人事室 | 2017-11-20 | 點閱數: 472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出差距離未達可報支出差旅費者,以公出或公假登記,修正為短時外出處理公務者,以公出登記。(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補償方式,除原訂得請領加班費外,補列得補休假。(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假日出差交通路程時間補償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刪除逾六個月加班補休期限未補休者不另給加班費及其他補償規定,並增列特殊重大專案加班補休期限為一年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五、刪除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由主管人員依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出差或加班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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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1061116.doc